(2017)沪0115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蔡世俊与林利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世俊,林利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275号原告:蔡世俊,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祥,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增杰,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利亚,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武荣。原告蔡世俊诉被告林利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上海浦东古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古北置业公司”)、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古北物业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世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增杰、被告林利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武荣、古北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圣、李春、古北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理平到庭参加诉讼。之后,原告申请撤销对古北置业公司、古北物业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世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增杰、朱秀祥、被告林利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武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世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而损坏的家具、家电损失共计人民币101,275元(NATUZZI牌单人沙发全损费13,400元,NATUZZI牌三人沙发全损费44,285元,餐厅的订制餐椅即1把长餐椅、两把短餐椅全损费6,400元,宜家隔断帘全损费1,350元,B&O牌电视音响设备拆机检测费用18,320元,B&O牌电视音响设备再次安装费用16,320元,音响电视及部分家具包括三人沙发及餐椅的搬运费1,200元);2、被告承担因房屋租赁协议未能履行的损失违约金人民币16,000元及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的租金损失(按每月人民币16,000元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3日,原告出差回家发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1702室房屋”)客厅顶上漏水严重,部分家具家电受损,地面墙壁等多处发霉或浸水,原告当即联系古北物业公司,古北物业公司直至2016年9月18日上午去被告处上海市浦东新区龙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1802室房屋”)探查漏水情况。据被告称,2016年8月21日1802室房屋卫生间的水管漏水且无法自行关闭水管总阀,当即联系古北物业公司希望尽快修复,因可能会影响楼下原告的房屋。2016年9月20日,原告将受损情况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古北物业公司,但古北物业公司认为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出示房屋质保合同,认为这属于质保范围。2016年9月27日,开发商古北置业公司与古北物业公司,派员上门鉴定,确认漏水损害的房屋及家具损坏现状,并确定是被告家中卫生间水管漏水所致,系被告责任,不属于质保范围。被告对此并不承认,致使受损房屋得不到修复,直接影响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原本2017年10月起租的租房协议的履行,导致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林利亚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损失在本次事故中均不存在。本次事故持续时间不长,被告的本次事故中尽到了止损的行为,发现漏水后一、二个小时即自行出资及时修复,并未对原告造成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原告房屋受损仅为渗水并非漏水,发生在吊顶及墙面。修复房屋所发生的损失为合理,但已经由古北物业公司维修完毕。原告主张家具家电受损,没有证据证明漏水直接滴溅在家具家电上,因此家具家电的损毁并非本次事故导致的。本次事故发生在2016年8月21日,当时原告家中无人,房屋空关。原告报修的时间是9月,疏于管理房屋导致的损失,属其自行扩大损失,与被告房屋漏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2016年9月下旬,被告曾至原告家中共同确认过所有的家电功能均正常。原告对家电进行装修、检测等未通知被告到场,因该损失被告未现场确认过,故与漏水事件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原告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所称的损失,主张的损失不合理,不应予以支持。原告蔡世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质证,对其提供的证据1702室房屋房产证复印件、1802室房屋房产证复印件、漏水后房屋的照片、客厅次沙发(单人沙发)污损及泡水照片及家具买卖合同、客厅主沙发(三人位沙发)照片及家具买卖合同、B&O牌电视音响设备照片、浸水支架生锈照片、拆机和检测费用及重新安装费用销售单、三张餐厅餐椅浸水受损照片、购置明细表、餐厅隔断发霉照片及淘宝购买网页、搬运费发票、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关于11号1702、1802的回复、原告与被告房屋的房型图、上海B&O新天地旗舰店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被告林利亚围绕诉讼主张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质证,对其提供的关于11号1702、1802来信的回复、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古北物业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供了1802室和1702室结构平面图、“水管井”(水阀和水表)位置图、维修服务单、物业公司与原告往来电子邮件、物业公司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因与查明本案案情有关,本院经质证依法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蔡世俊为1702室房屋产权人,被告林利亚为1802室房屋产权人。2016年8月21日8时20分,被告向古北物业公司报修漏水,古北物业公司上门检查后确认该房屋卫生间台盆下埋墙的上水管接近阀门处损坏造成漏水,维修人员及时关闭了进水总阀,并对管道损坏部位进行了紧急处理。经古北物业公司与被告协商后由被告自行修复。2016年9月20日晚,原告向古北物业公司反映因漏水造成室内家具沾污。2016年9月21日,原告向古北物业公司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唐经理您好,以下是我们,11号楼1702室业主的诉求(附件可查收详细的诉求说明及问题点)1、解决并赔偿修缮部分的施工、监工、其他人工及物料采购”。2、赔偿无法修复的家具(NATUZZI单人沙发,经过检测,沙发主框架泡水,金属脚架生锈,外面料无法清洗修复)。3、如果其余家具及电器可修复,支付相关专业检测及清洗修复的费用,如不可修复,赔偿损失(NATUZZI三人位沙发及B&O音响及支架)。4、支付由修复墙面过程中的电器拆卸检测及安装,调试的费用,以及搬运的费用(需要B&O品牌方专业人员施工)。5、如果发生由于对墙面地砖等房屋内修缮而导致的二次损失,需要由贵方承担相应后续责任。……”由开发商及时通知原装修单位派人查看,装修单位与空调施工单位2016年9月27日派员一同现场查看,确认为因楼上1802室房屋卫生间台盆下埋墙的上水管接近阀门处损坏,导致漏水沿墙体内部渗漏至楼下1702室房屋的客厅顶部。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出具情况说明,言明“本公司与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有长期业务协作关系。2016年11月和12月期间,本公司受古北物业公司委托,被告要求对上海市浦东新区龙汇路XXX弄XXX号XXX室室内装饰作局部修补。本公司进场查勘后发现,该房屋朝南客厅因连接卫生间的屋顶渗水导致客厅中央空调出风口下端吊顶部位涂料有水迹和起壳现象,附近墙面部位部分墙纸也有水迹和受潮现象,周围地坪部分部分大理石有水迹和污损现象,但不妨碍房屋整体使用功能。经1702室业主确认,本公司提出的修补施工方案并经本公司历时一个月的精心施工修补后,上述问题完全解决。因属公司之间友情协作,故本次房屋装饰修补工作不计人工费和材料费,全部由本公司自行消化处理。没有向古北物业公司或1702室业主收取任何费用,古北物业公司和1702室业主对此都很满意。……”另查明,2016年9月18日,原告委托上海B&O新天地旗舰店将其客厅内的B&O牌电视音响设备拆机并检测共花费18,320元,其中型号为B&OLab3音响设备(2个)的拆机费用为2,520元、检测费为2,000元。之后的安装费用为16,320元,其中型号为B&OLab3音响设备(2个)安装费用为2,520元。审理中,上海B&O新天地旗舰店出具情况说明称于2016年9月至1702室房屋勘查,发现房屋受潮严重,音响及电视机外表已有明显受潮痕迹。另外漏水后,室内潮湿,并且修理房屋及通风过程中会有粉尘产生。鉴于上述情况,必须将产品拆除并放置到适宜场所,同时进行进一步检测维护,避免产品进一步损坏。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渗水事故由于1802室房屋卫生间中台盆下埋墙的上水管接近阀门处损坏,致水渗漏至1702室房屋,因此被告应对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范围应为合理、必要为限。对于其他双方存在争议的赔偿项目,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主张的家具、家电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渗漏部位照片及上海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关于渗漏部位的描述,本院可以确认1702室的渗漏部位为客厅北墙及邻接的小部分屋顶,无证据表明餐厅也发生渗漏,因此原告所主张的餐厅内的餐厅内的1把长餐椅、2把短餐椅、隔断帘受损与渗漏事件无关,且在原告发送给古北物业公司的邮件中并未提及该项损失,现原告主张赔偿该项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同。从渗漏部位的范围来看,污水可能直接滴溅的范围限于客厅北墙附近,根据一般的家具家电放置情况,NATUZZI牌单人沙发受到了滴溅的影响最大,三人沙发受到滴溅的部位应局限于靠近北墙的一侧小部分,这与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的受损情况相符,故本院对于原告所主张的NATUZZI牌单人沙发、三人沙发受污损予以采纳。原告称单人沙发受损严重故丢弃,三人沙发已经过修复继续使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单人沙发的损坏程度,亦未提供三人沙发的修复费用依据,在此情况下以购置全价主张损失显然不合理。根据受损情况,合理损失应限于对沙发的清洗费用,本院酌情确定该部分损失为3,000元。关于B&O牌电视音响设备拆机检测费用、再次安装费用,从本案漏水情况来看,受到漏水直接影响的应为单人沙发边放置,型号为B&OLab3的单侧音响装置,原告提供的相应的照片并表述为支架水锈。其余电视音响设备与漏水部位相去甚远,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余电视音响设备的受损情况,实际拆装检测也未检测并确认其余电视音响设备受损,被告称其曾至现场确认音响电视均功能完好,故本院确认除了型号为B&OLab3的单侧音响装置可能受损,其余均并未损坏。原告拆装其余音响设备并无必要,相应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考虑到原告的音响设备昂贵,为避免更大损失对外观上已受到漏水影响的音响设备拆机检测并无明显不当,本院酌情予以认可,但其拆机检测双侧音响设备显然扩大了损失,本院酌情由其自行承担一半费用,另外一半3,520元可作为损失由被告赔偿。关于音响电视及部分家具包括三人位沙发和餐椅的搬运费1,200元,原告称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对家具和家电进行转移而发生,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的渗漏点已修复,故不存在转移家具家电避免扩大损失的必要,且即便需要修复墙面等,也仅需将家具家电遮盖或移至其他房间即可,故该项损失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二、原告所主张的因漏水导致无法出租1702室房屋违约金及租金损失。首先,在事故发生之后,原告通过邮件向古北物业公司发送五点诉求中,并未提及1702室房屋已出租的情况,不符常理。其次,原告称已赔偿案外人违约金等,但亦未在之后的交涉中向被告或古北物业公司明示,不符常理。再次,针对漏水的情况,受损的房屋装修范围有限,并不会对居住使用1702室房屋产生实质性的障碍,故原告主张已支付的违约金及全额租金并不合理。最后,事发时原告的1702室房屋处于无人居住的空关情况,对于被告来说其并不知晓1702室房屋的出租情况,更不可能预见到漏水可能造成原告违约金及租金损失,故赔偿范围应以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为妥。综上,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酌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利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蔡世俊NATUZZI牌单人沙发及三人沙发损失费3,000元、B&O牌音响设备拆机检测及再次安装费用3,520元;二、驳回原告蔡世俊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9元,减半收取计2,249.50元,由原告蔡世俊负担2,199.50元,被告林利亚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丽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