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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思昊与被申请人吕荣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思昊,吕荣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财保30号申请人:张思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申请人:吕荣伟,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人张思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申请人张思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思昊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思昊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620元,由张思昊负担。审判员  荆恒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