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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王光财、陈建伟与单微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财,陈建伟,单微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光财,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申请执行人:陈建伟,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被执行人:单微建,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王光财、陈建伟诉被告单微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单微建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光财、陈建伟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款1376844.3元及利息(从2011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769.06元由被执行人单微建负担。因单微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王光财、陈建伟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单微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至4月9日分别向佛山市房地产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企业注册信息;于2017年4月17日委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单微建在温州市鹿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单微建在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无动产登记;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37684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9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颖 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