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孟军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军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497号罪犯孟军顺,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安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军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孟军顺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安中少刑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改判被告人孟军顺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5月28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5年10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孟军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罪犯孟军顺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同意对罪犯孟军顺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军顺于1993年11月至1994年1月,伙同他人先后在公共汽车上、本村抢劫作案三起,抢劫现金1800余元和瓶盖等物。在共同犯罪中,该犯所起作用较轻。该犯在第一起、第二起犯罪中,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作案后,罪犯孟军顺投案自首。根据上述事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孟军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罪犯孟军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孟军顺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情节及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军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