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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万昌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万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陶堰镇浔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潘林法,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5672号民事判决书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昌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737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