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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林秀鸿与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鸿,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865号原告:林秀鸿,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文明西路4号四层401房。负责人:盛小英,系该分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号。原告林秀鸿诉被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第三人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秀鸿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秀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鸿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元,由原告林秀鸿负担。审 判 长  苏 妙人民陪审员  黄桂乾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范蓉蓉书 记 员  卓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