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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广新与冯耀田、马叶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广新,冯耀田,马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郝广新,内蒙古烟草公司员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冯耀田,个体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马叶,个体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申请执行人郝广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耀田、马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0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马叶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但去向不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19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东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