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6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方早生与叶建雄、黄石市昌龙综合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早生,叶建雄,黄石市昌龙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126民初1194号原告:方早生,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献忠,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建雄,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蕲春县。被告:黄石市昌龙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百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彬,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号。主要负责人:刘城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早生与被告叶建雄、黄石市昌龙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方早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早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早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方早生负担。审判员 张卫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