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晋城市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理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理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4执133号申请人:晋城市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川县礼仪镇北街村。法定代表人:李立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理富,男,1953年5月22日生,汉族,陵川县礼仪镇沙河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晋城市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理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程理富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晋城市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整;再于2017年1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晋城市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程理富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程理富于2017年5月5日溺水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24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军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郎贺剑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书记员 王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