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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虞旭英与陈荷宝、陈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旭英,陈荷宝,陈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1285号原告虞旭英,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委托代理人张璞,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荷宝,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陈光荣,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虞旭英与被告陈荷宝、陈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每月750元支付自2016年2月5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旭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荷宝、陈光荣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5日,被告陈荷宝向原告借得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750元计算,借期一年,被告陈荷宝出具了借条一张。但至今,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荷宝、陈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虞旭英借款50000元,并按每月750元支付自2016年2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26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怡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