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谢步坤与重庆群得机械有限公司、谭燕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步坤,重庆群得机械有限公司,谭燕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356号原告:谢步坤,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任代理人:唐玲,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群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石碾桥村大窑社。法定代表人:谭燕平,公司总经理。被告:谭燕平,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群得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谢步坤与被告重庆群得机械有限公司、谭燕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步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6元,减半交纳6963元,由原告谢步坤负担。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