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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录吉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录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终243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录吉,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屯昌县人,无业,住海南省屯昌县。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3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屯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录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琼90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录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1套,予以销毁。三、随按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录吉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录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录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录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录吉撤回上诉。屯昌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2刑初62号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龙剑审 判 员 黄亮锡审 判 员 符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广强书 记 员 胡敬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