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法定代表人钟志强,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中关镇中关村。法定代表人吴艳军,职务总经理。上诉人蓝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5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蓝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定书,即:(2017)冀0825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蓝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根据被上诉人所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但被上诉人并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隆化县七家镇。所以,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权,不符合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属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施工地点在河北省隆化县境内,工程所用水泥在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隆化县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 燕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宜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