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牧德安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15刑申11号牧德安:你因袁秀英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5刑终146号刑事裁定,以“本案不应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聊城市两级法院应回避本案。原审对袁秀英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袁秀英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全面审查认为,2002年9月以来,你的妻子袁秀英因对房屋拆迁补偿不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区、市、省三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2011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袁秀英仍不服判息诉,自2012年7月27日以来,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地区等处就同一事项非正常上访。其间,被北京市公安局多次训诫,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多次行政处罚。2015年5月29日,公安干警明确向被告人袁秀英告知其再继续到北京重点部位或敏感地区进行非访登记,将以违法犯罪追究责任。其后,袁秀英又于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1月4日期间就同一事项八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登记。关于你提出“本案不应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聊城市两级法院应回避本案”的申诉理由。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管辖该案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你请求将该案移送省高院管辖或由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缺乏依据;你提出聊城市两级法院应当回避本案的理由,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案件进行回避的情形。对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你提出“原审对袁秀英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的申诉理由。审查认为,第一,你与袁秀英提起的多次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书、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实袁秀英被拆迁房屋应补偿的面积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并已穷尽了司法程序,袁秀英提出的“剩余173.14平方米建筑物也应按房屋进行补偿”的诉求不具有合理性。第二,山东省驻京办出具的袁秀英上访列表,北京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中南海及天安门周边治安巡逻及查控的巡警邓军等人的证言、袁秀英的供述,证实袁秀英不服判息诉,多次携带上访材料到中南海和天安门周边进行非访,并主动找民警登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多次对其进行训诫、分流,并明确告知其中南海和天安门周边不是国家规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反映问题,但其不听劝阻、反复多次进京非访,扰乱北京治安和信访秩序的事实。第三,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省及聊城市驻京工作人员的证言、聊城市东昌府区信访局及古楼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袁秀英因拆迁补偿问题进京非访百余次,目的是通过非访登记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在接访人员明确告知其行为违法且聊城市公安局多次对其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袁秀英仍然进京非访八次,故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袁秀英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实现不合理诉求,明知北京中南海及天安门周边等重点敏感地区不属于信访接待场所,在受到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后,仍反复多次到上述地区进行非访登记,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你主张袁秀英无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