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根荣、孙海荣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根荣,孙海荣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财保47号申请人:孙根荣,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杨理银、钦颖川,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海荣,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申请人孙根荣与被申请人孙海荣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孙根荣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孙海荣相当于8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海荣8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当于8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鲁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