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卓奥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盛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3595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对原告天津卓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13595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津0104民初13595号判决书中第2页第10行“其对原告物品损失无无任何责任”补正为“其对原告物品损失无任何责任”;二、(2016)津0104民初13595号判决书中第3页第6至第7行“《天津世贸城房屋租赁合同》”补正为“《天津世贸城仓库租赁合同》”;三、(2016)津0104民初13595号判决书中第14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补正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四、(2016)津0104民初13595号判决书中第4页第21行“第三十条”补正为“第三十四条”。审判员 杜金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旭东郑博涵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