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行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林滢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346号起诉人林滢,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本市。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收到起诉人林滢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关于黄浦区露香园路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标准的公告》,告知根据《关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实地勘察和市场调查,对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进行估价,估价时点为2012年6月2日。经核实,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人民币2379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起诉人认为沪八达估字(2012)CQ0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是虚构伪造的,故要求判决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实并作出黄浦区露香园路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为人民币2379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的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黄浦区露香园路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标准的公告》,只是公告了房地产市场评估的结果,非���立可诉的行政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林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浩中审 判 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董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洁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