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来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娥,李来青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刑初178号自诉人谢小娥。委托代理人金保锋。被告人李来青。自诉人谢小娥以被告人李来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让江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来青已全部履行了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自诉人谢小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谢小娥因被告人李来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我院,现被告人李来青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全部履行了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谢小娥撤诉。审判员 张让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维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