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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乐民、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乐民,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74号申请执行人董乐民,男,1961年2月9日出生,住鹿城区。被执行人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乡吕家岸村周子垟,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0727612438T。法定代表人斯军钢。申请执行人董乐民与被执行人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已于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乐民于2017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5456.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三垟乡吕家岸周子垟村的四处房地产(亨哈大夏),该四处房地产均已被设定了抵押。查明,2017年3月1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3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浙03破1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管理人���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本院将把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移交给管理人处置。综上,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74号申请执行人董乐民与被执行人温州亨哈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