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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腾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腾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4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腾龙,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小学文化,务工,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腾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一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腾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腾龙(准驾车型C1)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行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与泰山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腾龙的呼吸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陈腾龙的血样乙醇(酒精)浓度为12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腾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血液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血样提取笔录及录像、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及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腾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腾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腾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