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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涂金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303执1938号被执行人涂金华,男,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涂金华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本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涂金华在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的保证金2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