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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春雨与张广录、吉林省凯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春雨,张广录,吉林省凯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安春雨,女,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执行人张广录,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凯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50号金色华尔兹2栋806室。关于申请执行人安春雨与被执行人张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督2号支付令,因被执行人张广录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广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张广录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广录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对被执行人张广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张广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款,已对被执行人张广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张广录,已将被执行人张广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督2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