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杨斌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602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句志强,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杨斌,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朔国土资(罚)字[2016]SC第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杨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朔国土资(罚)字[2016]SC第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被执行人杨斌退还非法占用的668.7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10030.5元。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朔国土资(罚)字[2016]SC第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根据裁执分离的原则,对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和退回非法占地的强制执行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所涉及申请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朔州市国土局作出的朔国土资(罚)字[2016]SC第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豫生审判员 李 成审判员 蔡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中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