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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素美与郭光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美,郭光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708号原告:张素美,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光雷,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张素美与被告郭光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被告郭光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素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合理分割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吵架,被告酒后骂原告骂的很难听,惊动街坊四临邻,使原告无脸面出门。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如诉。郭光雷辩称,本心不想离婚,但原告坚持离婚,我尊重其意见,但房产要求一并处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双方证据情况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09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均认可婚后于2010年4月购买他人地基一处,并建房屋,该地基与房产现未取得使用权和所有权。原告主张该房产不在本案一并处理,被告则坚持要求处理。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中常发生矛盾,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许双方离婚。双方婚后购买的地基及所建房产,未依法取得使用权和所有权,本案依法不予一并处理。被告坚持要求一并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放弃分割房产外的其他共同财产,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不予干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素美与被告郭光雷离婚。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素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聪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