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与沈阳正益环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树勤、金德利、辽阳市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海城市鹏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沈阳正益环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树勤,金德利,辽阳市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海城市鹏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4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群,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正益环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庆,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树勤,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德利,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鹏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源浩,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正益环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益环保)、张树勤、金德利、辽阳市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货运)、海城市鹏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宇运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新民民一初字第580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金德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99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后,新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81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太平洋保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保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太平洋保险减少赔偿262708元;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由正益环保、张树勤、金德利、顺通货运、鹏宇运输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太平洋保险已提出正益环保所有的模具损失不能确定,其次模具损失鉴定无相关资质评估鉴定部门的结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正益环保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张树勤、金德利、顺通货运、鹏宇运输未提供答辩意见。正益环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树勤、金德利、顺通货运、鹏宇运输、太平洋保险共同赔偿正益环保厂房、设备、库存产品及模具等财产损失160.1692万元、评估鉴定费3.1万元、模具检测维修费3万元以及因合同违约造成的间接损失30.7308万元,共计19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树勤、金德利、顺通货运、鹏宇运输、太平洋保险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28日9时25分,张树勤驾驶的满载货物的辽k28xx重型半牵引车-辽CH**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行驶至位于新民市东蛇山子乡大荒沟村正益环保处,因车辆熄火后溜车驶入厂区房屋内,造成正益环保的厂房、设备、库存产品及其它附件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时也造成张树勤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树勤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0月30日,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辽宁祥通车物财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通公司)对沈阳正益环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次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为确定此次事故的财产损失情况,2014年11月期间,祥通公司曾与太平洋保险委托的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公司多次到事故现场,共同对财产受损情况进行勘查清点,勘查清点时有模具存在。因判断模具受损程度需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在评估过程中太平洋保险委托的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公司人员对于由正益环保自行所选取的沈阳市双山模具厂对模具进行检测并未提出异议,检测时保险公估人员到现场参与了模具清点,当要求对检测过程进行旁观取证时,被沈阳市双山模具厂以模具检测属于行业秘密为由拒绝。沈阳市双山模具厂以模具检测分别向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公司和祥通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太平洋保险并未向委托人和评估机构提出异议。本次检测正益环保共送检模具127付,经检测确定完好44付、按报废处理55付、经维修可继续使用28付,正益环保为此支付模具检测维修费3万元。2014年11月20日,祥通公司作出(辽)价涉车字(2014)第0204号价格鉴定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财产扣除残值后的损失共计1,571,692元,其中房屋损失67,750元、设备损失65,635元、库存产品损失605,907元、生产模具损失832,400元,正益环保为此支付鉴定费31,000元。2104年11月24日,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向张树勤送达价格鉴定报告,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后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张树勤、金德利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另查明:张树勤受雇于车辆实际所有人金德利,该肇事车辆分别挂靠于不同的运输公司,其中主车辽K28**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于顺通货运,并在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辽CH**挂重型厢式半挂车挂靠在鹏宇运输,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15年3月26日,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公司根据其勘查结果出具保险定损报告,定损结论为:上述财产在扣除残值后分别为:一、房屋(库房)损失价值为44,728.75元;二、设备损失为61,885元;三、库存产品损失为608,399.38元。四、对于此次事故模具损失,此次事故中报损的模具损失从外观观察无明显外力破坏痕迹,无变形,且根据其新旧程度分析已使用多年,应为正常使用已磨损失效的模具,已无使用价值,故本次事故中模具损失不予核定,仅给予模具检测费30,000元。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祥通公司评估结论提出异议,认为双山模具厂不具备检测资格且与正益环保存在利害关系,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受损模具系因本次事故所致;关于模具以外的财产损失,张树勤、金德利、顺通货运均同意按民太安公司的定损金额确定,太平洋保险同意以民太安公司分项定损金额确定为基础并结合祥通公司的评估意见,两者金额以少者为准。正益环保对于民太安公司定损报告不予认可,坚持以祥通公司评估鉴定结论为依据主张权利。张树勤、金德利、顺通货运、鹏宇运输、太平洋保险对于正益环保主张的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正益环保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另查明,祥通公司具备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和评估资格,沈阳市双山模具厂是生产模具的个体工商户,并不具备专业模具检测资格,正益环保原名称沈阳正益建筑装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更名为沈阳正益环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张树勤受雇于金德利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致使正益环保遭受财产损害,金德利作为雇主应对张树勤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辽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正益环保的损失应先由太平洋保险在保险限额内替代赔偿,超过部分由金德利承担。顺通货运及鹏宇运输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单位,应对金德利的赔偿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两被挂靠单位之间按50%分担责任。顺通货运以挂靠合同约定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鹏宇运输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正益环保的财产损失包括房屋、设备、库存产品部分,已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祥通公司评估鉴定,该委托行为虽非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但评估鉴定结论送达后张树勤与金德利在指定期间均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该评估鉴定结论的认可,予以采信;民太安公司所作保险定损结论,因系太平洋保险单方委托,不予采信。对于本案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生产模具损失部分应否支持的问题。张树勤、金德利、顺通货运、鹏宇运输、太平洋保险提出如下抗辩主张:一是双山模具厂不具备检测资质且与正益环保存在利益关系;二是以民太安公司所作保险定损报告的分析意见作为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张树勤、金德利、顺通货运、鹏宇运输、太平洋保险的抗辩主张可予部分支持,理由如下:一、根据民太安公司现场勘查示意图及其报告对模具勘查状况描述,事故现场确实存在生产模具因房屋倾倒被掩埋的事实,说明生产模具处于张树勤侵权行为所及范围内,因此生产模具因本次事故遭受损害具有或然性。经现场勘查,标的物表面虽无遭受外力作用所致损害,但是否存在隐蔽损害单单依靠现场勘查无法判断,需要借助专业检测才能确定,而在一审和重审过程中,正益环保、张树勤、金德利、顺通货运、鹏宇运输、太平洋保险均不愿申请进行鉴定,而送检模具对于案件的审理查清具有必要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现有技术条件下明确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及声像类鉴定等三类,而当事人争议的生产模具检测事项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即法律关于本案特定事项的检测无明确规定进行资格管理。在沈阳市双山模具厂不具备相关资质,其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生产模具因本次事故遭受损害具有或然性情况下,只能根据民事审判举证规则的要求裁判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本案中根据正益环保所提供的证据基本可认定模具受损的事实,故对于该事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但对于正益环保所主张的模具损失83.24万元的诉讼主张因为沈阳市双山模具厂不具备相关资质,故不予全部支持,根据模具本身的采购时间和自然磨损情况,酌情予以支持40%即33.296万元;综上,正益环保主张因张树勤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评估鉴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基于合同所产生的间接损失,即因合同违约造成的间接损失30.7308万元,因正益环保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正益环保支付的评估鉴定费,因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分别支付房屋、设备、产品及模具等财产损失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故该笔费用应由金德利承担。模具检测维修费3万元,因正益环保委托的沈阳市双山模具厂不具备相关资质,由其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正益环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房屋、设备、库存产品损失共计73.9292万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替代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替代赔偿73.7292万元;二、沈阳正益环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模具损失33.296万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替代赔偿26.2708万元,其余7.0252万元由被告金德利承担;三、金德利赔偿沈阳正益环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评估鉴定费3.1万元;四、辽阳市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及海城市鹏宇运输有限公司对金德利的赔偿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沈阳正益环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条款,当事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30元,由金德利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树勤驾驶的满载货物的辽k28xx重型半牵引车-辽CH**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在车辆熄火后溜车造成正益环保的厂房、设备、库存产品及其它附件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树勤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车辽K28**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太平洋保险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生产模具的损失认定。太平洋保险委托的民太安公司做出的现场勘查示意图及报告等证据能够认定生产模具因房屋倾倒被掩埋系客观事实,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正益环保所提供的生产模具受损的相关证据及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财产损害事实的内容反映,一审法院做出的案涉生产模具因本次事故遭受损害的认定符合高度盖然性,并无不当。在各方当事人均不愿申请鉴定、沈阳市双山模具厂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及法律关于本案特定事项的检测无明确规定,以及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认定案涉模具损失数额的其他方式方法的情况下,本案只能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现有证据进行评判,故一审法院根据民事审判举证规则的要求,在认定模具受损的事实基础上,对正益环保所主张的模具损失数额的诉讼主张未予全部支持,而考虑模具的采购时间、自然磨损等情况,结合全部案情,酌情按沈阳市双山模具厂出具的意见反映的数额的40%认定案涉生产模具的损失,符合本案的案情,并无明显不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3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 悦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星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