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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九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九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833号原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北1幢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57049H。法定代表人:徐安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家俊,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安徽九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锦竹园小区17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请530000元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许,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