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新郑市圣大路易服饰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092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负责人李建曾。委托代理人苏保超,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树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37439392M。法定代表人芦庆福。被申请人新郑市圣大路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裴李岗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822007434。法定代表人芦甜。被��请人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2号楼16层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67771X。法定代表人董浩霖。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78428.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新郑市圣大路易服饰有限公司、河南金钥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百六十七万八千四百二十八元六角四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景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