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执6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文明与代涛、李铁军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明,代涛,李铁军,XX伟,李建花,陈发涛,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6221号申请执行人赵文明,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代涛,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铁军,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XX伟,男,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花,女,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发涛,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代强,男,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明与被执行人代涛、李铁军、XX伟、李建花、陈发涛、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8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