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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付红、门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红,门国华,杜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951号申请人:赵付红,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申请人:门国华,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申请人:杜明花,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信县。申请人赵付华与被申请人门国华、杜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门国华、杜明花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门国华、杜明花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起止日期以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炳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