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付红、门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红,门国华,杜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951号申请人:赵付红,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申请人:门国华,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申请人:杜明花,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信县。申请人赵付华与被申请人门国华、杜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门国华、杜明花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门国华、杜明花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起止日期以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炳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