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25411号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北里6号20门2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469709。法定代表人:赵振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学忠,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琴,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石磊,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森林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学忠、李继琴、被告石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533.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物业服务关系。2013年12月21日,原告与天津市米兰世纪花园业主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未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在天津市米兰世纪花园小区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8.14平方米,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合计应交纳物业费共计3533.04元,被告至今未予交纳,故原告诉至本院。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证书1份,证明原告是符合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证据二、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1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证明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确定原告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依据;证据三、工作记录复印件9张,其中包括秩序维护交接记录、工程部维修单、投诉报修记录、机动车进出记录、内外保洁工作记录、绿化照片,证明原告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证据四、催缴通知书1张,证明原告曾催促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石磊辩称,原告陈述的涉诉房屋面积98.14平方米及所有权人石磊均属实,欠费时间段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属实,欠费数额属实。原告于2014年1月进入小区进行服务,该被告不知情,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不清楚。除了打扫卫生外,该被告没有享受原告提供的其他服务。小区内所有的公共设施(包括监控)损坏严重,导致被告受到财产损失。被告家中被盗,车内被砸、被盗。在2014年,原告进入小区后,被告曾经给原告打电话,要求调取监控录像,原告说不管这块儿,监控是坏的,对此原告不管,至今没有任何的改善。小区内私搭乱建情况严重,原告不作为,不制止。在2014年之后,被告曾因小区内养狗、养鸡,多次打电话找原告,原告不管,至今也没有解决。被告楼下一楼的老太太用柴火做饭,导致被告二楼无法开窗户。虽然原告每天在清理垃圾,但卫生做得不好。楼道内的灯坏了,原告没有更换。被告买房时车位是随便用的,而在2014年之后原告将路两边都装上地锁,收取费用。原告在小区内私搭乱建。被告打电话说下水道堵了,原告也不管。被告只同意给付原告物业费的30%。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打印照片19张,证明物业带头私搭乱建以及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与天津市米兰世纪花园小区业主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原告为米兰世纪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形式收取,多层住宅、别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配备消防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0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被告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米兰世纪花园X-X-XX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8.14平方米。被告未交纳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3533.04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应系合法有效合同,且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其依据合同约定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享有收取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权利,被告作为业主负有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及秩序维护等方面存在问题。原告对被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辩解。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瑕疵,物业管理费用应予酌减,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比例为总额的85%。为美化城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在职责范围内尽可能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一员,应积极支持、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如对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有所不满,应通过合法、有效途径表达。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干净、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生活小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米兰世纪花园X-X-XX号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003.0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琳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