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西安中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与刘燕虎、李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刘燕虎,李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294号原告:西安中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奕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婧婷,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燕虎,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李妮,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贾清泉,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中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虎、被告李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后。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刘燕虎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被告刘燕虎在合同签订后未依约协助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截止在原告起诉之日,仍未支付剩余购房款。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号:Y16153356);被告配合办理该合同的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及赔偿原告违约金116464元。经查,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刘燕虎已于2017年1月27日死亡。上述事实,有刘燕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及李妮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据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刘燕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系合同相对人。但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刘燕虎已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中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