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佟宝华、王利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佟宝华,王利琼,王德山,汤纪玲,张长江,陈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被执行人佟宝华,黑龙江省××农场××队工人。被执行人王利琼(佟宝华妻子),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德山,黑龙江省××农场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汤纪玲(王德山妻子),建××农场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张长江,无职业。被执行人陈玉梅(张长江妻子),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佟宝华、王利琼、王德山、汤纪玲、张长江、陈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7)黑8104执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臣审 判 员 全景斌代理审判员 李 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巍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