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万继勇、宋学菊等与姜战波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继勇,宋学菊,姜战波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173号原告:万继勇,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菊(原告之妻),女,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学菊,女,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姜战波,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牟平区。原告万继勇、宋学菊与被告姜战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继勇、宋学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继勇、宋学菊负担。审判员 侯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