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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万继勇、宋学菊等与姜战波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继勇,宋学菊,姜战波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173号原告:万继勇,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菊(原告之妻),女,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学菊,女,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姜战波,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牟平区。原告万继勇、宋学菊与被告姜战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继勇、宋学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继勇、宋学菊负担。审判员  侯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