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50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1627号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19日,汉族,个体户,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01月0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