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督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高王有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昌市供热管理处,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督115号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住所地:金川区天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3826042-1。法定代表人常明善,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田丰工作单位:金昌市供热管理处委托代理人赵旭昌工作单位:金昌市供热管理处被申请人王某某,住金昌市金川区。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发出(2017)甘0302民督1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以被申请人王某某不是欠费房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的撤销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甘0302民督1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9.8元,由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承担。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