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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于忠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23号被执行人:于忠平,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于忠平犯贩受贿罪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刑终4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后,经总对总查询,无财产线索;对扣押清单上检察机关扣押的财物,已向检察机关出具工作联系函,等待其移送或回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刑终427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终结本次执行,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