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彬与刘金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刘金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573号原告:杨彬,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刘金丽,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告杨彬与被告刘金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本案定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9点1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原告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彬负担。审 判 长 张松杰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陈 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冕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