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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彬与刘金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刘金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573号原告:杨彬,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刘金丽,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告杨彬与被告刘金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本案定于2017年6月19日上午9点1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原告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彬负担。审 判 长  张松杰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陈 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冕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