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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撤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大连长城旅游总公司与刘淑萍、王安伟返还原物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长城旅游总公司,刘淑萍,王安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撤13号原告:大连长城旅游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75-8号。法定代表人:刘仁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昱,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审原告):刘淑萍,女,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郭德丽,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审被告):王安伟,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大连长城旅游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刘淑萍与王安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2民终4070号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长城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长城旅游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原告大连长城旅游总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大连长城旅游总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萍萍审判员  赵 虹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