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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东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本忠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本忠,李心安,王兆兵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91号原告:山东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玉洁,董事长。被告:高本忠,男,l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李心安,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第三人:王兆兵,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山东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本忠、李心安、第三人王兆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计2440元,由原告山东乐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同庆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潘建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