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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风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风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248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中心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殿文,系公司经理。被告:赵风利,男,52岁,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风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