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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丰都县三明油脂有限公司与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都县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丰都县三明油脂有限公司,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都县人民政府,黄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初19号原告重庆市丰都县三明油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476F,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东作门街45号。法定代表人李秀明,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杰,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246J,住所地丰都县新县城商业二路286号。法定代表人张双权,局长。出庭负责人江官廷,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代廷国,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鲁宗英,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3号。法定代表人罗成,县长。委托代理人张春燕,丰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淑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普华,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赵世国,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丰都县三明油脂有限公司诉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都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黄普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都县人民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并通知第三人黄普华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重庆市丰都县三明油脂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黄普华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原告重庆市丰都县三明油脂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重庆市丰都县三明油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丰都县三明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丰都县三明油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姣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人民陪审员  杨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华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