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成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20号被执行人:周成风,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周成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判决: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刑庭移送时,无财产线索,进入执行后,经总对总查询,无财产线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终结本次执行,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