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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章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章利,白惠鑫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龙城镇环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凯峰,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琳,云南毛荣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章利,男,1959年7月22日生,彝族,住建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惠鑫,女,1987年2月7日生,彝族,住建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章利、白惠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4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白章利、白惠鑫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白章利、白惠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4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白章利、白惠鑫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白章利、白惠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雪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