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04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秀英申请宣告王景升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民特13号申请人:王秀英,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王秀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秀英称,申请人王秀英与被申请人王景升系母子关系。1983年5月9日,被申请人王景升上学后至今未归,突然失踪。经申请人与家人多方到全国各地查找,均未果。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报警,请求警方协助查找被申请人,但经多年查找,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任何音信,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景升,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系申请人王秀英系的长子。1983年5月,王景升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王秀英多方查找,未果。申请人王秀英申请宣告王景升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在江城日报发出寻找王景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景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1983年5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三十四年,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符合被宣告死亡法定情形,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景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鞠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