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德龙、王广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德龙,王广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91号申请人刘德龙,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王广宇,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清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广宇名下现扣押于武清交警支队的津N×××××号汽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德龙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广宇名下现扣押于武清交警支队的津N×××××号汽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守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