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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余建超妨害公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887号罪犯余建超,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余建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长法刑初字第00327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建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1个。本院认为,罪犯余建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建超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三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雪梅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思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