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55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谭某。原告赵某诉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华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新、李澍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经营的某某布业陆续向被告供应布料,至2014年1月18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40000元,就此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又向被告供应了一些布料,共计欠款7211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理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211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谭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自2013年4月开始陆续向被告谭某供应布料,2014年1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40000元。之后,原告又陆续向被告供应布料,截止2014年3月26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212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客户布料欠款确认合同单、客户布料买卖合同欠款单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布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布料后负有及时、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地交易习惯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之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721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货款721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3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