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周爱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周爱华,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施恩(中国)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新华南路新津小区劳动力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6570436-8。法定代表人:胡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锋,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爱华,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审被告: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湖东南路152号,组织机构代码09334938-2。法定代表人:张春,总经理。原审被告:施恩(中国)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开发区东区宏远路8号施恩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东明,董事长。上诉人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爱华,原审被告马鞍山俊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施恩(中国)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韶关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张 怡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颖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