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长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4460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对原告张长立与被告杜玉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381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381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21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张长立现金103864.34”补正为“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张长立现金113864.34”。审 判 长 武圣乾代理审判员 郑金峰人民陪审员 翟远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詹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