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与被告李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李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960号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E80235062U,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国睿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明春,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冶青、张琰(实习),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文锋,1976年2月22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诉被告李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于2017年6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负担。审 判 员 郭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